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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首贷"待遇在哪 银行拒绝:以合同为准

蚌埠新闻网  2015-02-25 09:41

[摘要] 央行去年下半年放松了贷款“认房认贷”的政策,只要结清第一次的贷款,再申请房贷,可按首套房申请。但近,申请了两次贷款的芮先生,就对自己办下的贷款犯起了嘀咕。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陈瑶)央行去年下半年放松了贷款“认房认贷”的政策,只要结清次的贷款,再申请房贷,可按首套房申请。但近,申请了两次贷款的芮先生,就对自己办下的贷款犯起了嘀咕。

芮先生日前拨打了市长热线12345,说自己在中国银行办理了房贷,按照央行规定,在结清之前的房贷后,再申请房贷就可以按照首套房认定,按首套房的的优惠办理。可是芮先生说自己还清了之前的贷款,再办贷款却没有享受到首套房的优惠。

2014年9月30日,央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房贷政策作出调整,其中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芮先生在2004年曾贷款购买过商铺,之后结清了这套房的贷款,然后又购买了第二套房子。2014年1月份,芮先生签署了贷款合同。“我贷款20万,10年,如果利率降下来,省不少钱。”芮先生认为自己应该享受首套房贷款的待遇。“执行什么标准的贷款政策,是要依据签合同当时的政策,早一点、晚一点都不行。”中国银行蚌埠分行房贷部的相关负责人解释,新的政策是在去年9月份才出台,而芮先生的贷款是在去年1月份就办了,显然,他只能享受到当时的贷款政策,即“认房认贷”,只要之前有过贷款记录,就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但对银行的这种解释,芮先生不满意。“我首套房是营业房,不是住宅。即使是‘认房认贷’的政策,首套房是住宅才适用,不适用我的情况。”芮先生说,既然自己首套房买的不是住宅,那么银行在认定他的第二次贷款时,就应该按照首套住宅来认定。

记者再次联系银行,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芮先生的首套房买的是营业房而非住宅,在当初签合同时倒是可以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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