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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公积金新政: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房天下  2015-04-01 12:07

[摘要] 4月1日上午,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通知如下:

4月1日上午,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通知如下: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机制,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通知如下: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承租的住房用于家庭自住的普通住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次(套)数、时间和额度。

1、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承租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提出提取申请。

3、承租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租期内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且年度高提取额度为15000元(高额度每年测算一次)。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四、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在我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指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下同)购买自住房,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对贷款已还清为改善居住条件第2次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对在我市已办理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目前在我市仅拥有一套住房的,允许贷款还清后第3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首套房同档次利率标准的1.1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四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规范业务发展,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暂停执行“停止受理购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住宅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之规定(对购买独栋、联体别墅的继续不予贷款支持)。

二、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借款职工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核定,但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高贷款额度;对于缴存余额较低的,核定额度时继续适度放宽。
(一)缴存职工一方(或单身)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缴存余额倍数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在15万元以下的,在收入、年限、首付比例等相关条件均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5万元;
(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缴存余额倍数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在25万元以下的,在收入、年限、首付比例等相关条件均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25万元(省内异地职工20万元)。

三、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在我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办理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继续停止发放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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