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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10余年仍得一半产权

千山晚报  2015-04-15 09:24

[摘要] 女子离婚10余年仍得一半产权本报讯(马庆尧梅小红首席记者许珂)10多年前,女子小丽(化名)与前夫小亮(化名)离婚,当时对一些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前段时间,小丽得知小亮在与她离婚之前,曾经买了一处房子,便立即提出分割这处房产,结果遭到小亮的拒绝,便来到法院对此事提出诉讼。

女子离婚10余年仍得一半产权本报讯(马庆尧梅小红首席记者许珂)10多年前,女子小丽(化名)与前夫小亮(化名)离婚,当时对一些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前段时间,小丽得知小亮在与她离婚之前,曾经买了一处房子,便立即提出分割这处房产,结果遭到小亮的拒绝,便来到法院对此事提出诉讼。

近日,记者从铁东法院了解到这一案例。

小丽与小亮在1986年7月登记结婚,之后小丽生了一个女儿。因为双方感情不和,他们在2003年10月8日经某法院调解离婚。然而在当年9月份,小亮买了一处房子,小丽并不知道,所以这处60多平方米的房屋并没有进行分割。后来,小丽知道这件事后,多次找到小亮,希望分割这处房屋的财产,均遭到小亮拒绝。她这才来到法院提出诉讼。

小亮觉得,他与小丽离婚十多年了,之前的财产在离婚时已经进行了分割,而且这么多年后,小丽起诉也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小丽的说法。

铁东法院认为,该案的诉争房屋由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此亦无其他特别约定,因此该诉争房应确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或可推定为小丽自愿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两人一直未对诉争房产进行分割,故该房产应是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法官马庆尧说,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对诉争房产进行分割,也无特别约定,故该房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至于被告所提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因双方均一直未提出过进行分割,因此诉争房产应是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也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所以,法院支持小丽依法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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