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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生效

蚌埠新闻网  2017-12-15 10:11

[摘要]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据中安在线—蚌埠新闻网报道,12月4日,由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蚌埠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该办法是为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蚌埠市实际而制定的。《办法》特别对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养犬行为、限养区域、《犬只免疫证》办理、携犬出行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养犬管理部门如何各司其职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查处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组织捕杀狂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及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等违规携犬外出行为的查处;农业林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与管理,犬只的预防接种,犬只免疫证的发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的诊治;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办法》规定,市区建成区、各县的城区列为重点管理区,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重点管理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车站、机场、广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村)民养犬,养犬人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携犬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防疫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凭《犬只免疫证》到所在县、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列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内的居民确需养犬的,必须向所在地乡镇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由乡镇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注射,领取《犬只免疫证》。

哪些地方狗只不能去?

养狗市民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候车厅、公交场站等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风景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场所。

对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犬只必须进行免疫注射

犬只必须进行免疫注射。其中犬只免疫注射每年进行1次;新生幼犬满60日必须进行免疫注射;免疫注射、领牌证和注册登记所需费用,由犬主负担;要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的犬只,应当交宠物行业协会、动物救助组织进行妥善处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得随意遗弃。

而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养犬人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在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遛狗有讲究,伤人要负全责

对于狗狗出行,也有具体的要求: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市民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未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产权人或管理人对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养犬规定行为不劝阻、不举报、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狗狗不小心伤到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专门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

狗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怎么办?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报告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捕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被病犬分泌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养犬人须及时有效消毒。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县、区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发生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紧急组织捕杀犬类的

大型、烈性犬类的认定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凡是犬肩高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为大型犬。

而烈性犬则有如下种类(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德国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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