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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这2个区域要拆迁 看看在哪?

蚌山区人民政府  2020-06-09 09:05

[摘要] 日前,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纬一社区棚户区(原盐业公司周边)和中山街西侧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纬一社区棚户区(原盐业公司周边)改造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日前,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纬一社区棚户区(原盐业公司周边)

和中山街西侧及周边棚户区

改造项目区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公告

蚌埠这2个区域要拆迁 看看在哪?

蚌埠这2个区域要拆迁 看看在哪?

纬一社区棚户区(原盐业公司周边)

改造项目区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征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据

因旧城改建需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拟对纬一社区棚户区(原盐业公司周边)改建项目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该区域范围:东至规划红线、西至朝阳路、南至南山路、北至规划红线。(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三条 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领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

1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

2)除住改营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住改营房屋,视其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延续经营年限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

①延续经营满6年以上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计算;

②延续经营满5年不满6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③延续经营满4年不满5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5%计算;

④延续经营满3年不满4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⑤延续经营满2年不满3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计算;

⑥延续经营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实施就地安置,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1)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差价基数为200/m2。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②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含高层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户型设计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价基数为1000/m2;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乙方若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条件的,安置时也可以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承租相应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按下列公式确定:

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价款= 1000/㎡×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超出的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价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单价×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③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④低保户被征收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①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②、③目标准结算。

⑤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

2)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条符合独立计户款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②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支付差价款。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1搬迁补偿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支付2搬迁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1搬迁费。

2、非经营性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实施安置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3%计算;其它非经营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5%计算。

3装修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附件五。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6%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实施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0.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损失费。

该区域内房屋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就近安置。

(其他具体详情请搜索“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中山街西侧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征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据

因旧城改建需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拟对中山街西侧及周边棚户区改建项目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该区域范围南地块:东至青年街、西至规划红线、南至中平街、北至规划红线。北地块:东至规划红线、西至规划红线、南至南山路、北至规划红线(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三条 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领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

1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

2)除住改营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住改营房屋,视其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延续经营年限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

①延续经营满6年以上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计算;

②延续经营满5年不满6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③延续经营满4年不满5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5%计算;

④延续经营满3年不满4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⑤延续经营满2年不满3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计算;

⑥延续经营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实施就地安置,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1)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差价基数为200/m2。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②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含高层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户型设计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价基数为1000/m2;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乙方若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条件的,安置时也可以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承租相应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按下列公式确定:

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价款= 1000/㎡×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超出的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价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单价×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③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④低保户被征收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①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②、③目标准结算。

⑤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

2)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条符合独立计户款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②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支付差价款。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1搬迁补偿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支付2搬迁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1搬迁费。

2、非经营性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实施安置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3%计算;其它非经营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5%计算。

3装修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附件五。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6%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实施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0.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损失费。

该区域内房屋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就近安置。

(其他具体详情请搜索“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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