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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秋冬季严格规范科学佩戴口罩的通告

蚌埠新闻网  2020-11-12 08:47

[摘要]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等规范和要求,决定继续在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防控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切实预防以新冠肺炎为主的秋冬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增强个人防护意识,规范防控行为,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等规范和要求,决定继续在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防控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切实预防以新冠肺炎为主的秋冬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现就蚌埠市秋冬季严格规范科学佩戴口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以下十类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患者、陪护等人员。

(二)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

(三)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监所等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

(四)火车站、汽车站、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场所和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和乘客。

(五)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及酒店宾馆(公共区域)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六)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和进入人员。

(七)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运动时除外)、歌舞厅(公共区域)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八)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等校园内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及幼儿园老师和外来人员。

(九)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活用品批发市场等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十)参加在室内举办的密度较高通风不良的会议培训人员、乘坐箱式电梯、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处、出入口等人群聚集场所)活动的人员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二、重点公共场所提供便民服务保障

重点公共场所单位(经营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劝导群众佩戴口罩方可进入。要在入口处设置口罩购买服务点,对未携带口罩群众,提供现场购买服务(价格必须符合物价部门规定),确保人员规范佩戴口罩、有序进入。

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各县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健康码等防控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对重点场所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健康码等情况开展督查。各相关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健康码等管理工作。个人和家庭也要树立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使用公筷公勺”等良好习惯,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需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做好个人防护。

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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